前天去振聲考的教育其中一題是
輔導與管教精神為何,以及其要點
剛剛上網查了一下
原來是教育部有頒布這樣的辦法
更妙的是有一個連結連到振聲網站
果然去考試要看看學校網站>.
不知道考國中會不會用到
那就貼上來給大家看看吧
第一章總則:
第一條:依下列相關法規訂定:
一、參考教師法17條。
二、教育部89年9月2日台(89)訓(一)字第字第89100108號。
三、另依教育部89年11月14日修訂,台(89)參字第字第89142140號。
四、89府教學字第182508號89年9月15日函。
五、89府教學字第233755號89年11月20日函。
六、依據92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2號修正公布教師法部分條文及
中辦室92年5月30日台訓(一)字第0920074060號轉「研商因應教師法第17條
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第二項修正條文會議紀錄」教育部已依法(廢止教師輔
導管教學生辦法)中決議事項辦理。由各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重新訂定。
七、教育部中辦室92年10月9日教中(二)字092056577號:
1、教育部92年9月30日台訓(一)字第字第0920143030號。
2、教育部92年10月10日三台訓(一)字第字第0920151620號。
八、教育部中辦室92年10月23日教中(二)字0920572994號。
第二條: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、本辦法之規定有適用其他相關
法令及本校校規辦理。
第三條: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:
一、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培養學生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。
二、導引學生優良身心發展,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。
三、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,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。
四、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
第四條: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處理原則:
一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。
二、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
三、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。
四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五、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。
六、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。
七、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。
第五條: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,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。
第六條: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,以增進專業知能。
第七條: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、學習、生涯、生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。
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,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。
第八條: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,違反校規、社會規範或法律,或從事
有害身心健康之者,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。
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,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。
第九條:教師管教學生,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,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;教師
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。
第十條: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,不得
對外公開或洩漏。
第十一條: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,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能力或成績、宗教、種族、
黨派、地域、家庭、身心障礙、或犯罪紀錄等,而為岐視待遇。
第十二條:教師應秉客觀、平和、懇切之態度,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,並
就爭議事件為公理處置,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。
第十三條: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得給予嘉勉,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,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:
一、嘉獎。
二、小功。
三、大功。
四、獎品、獎狀、獎金、獎章。
五、其他特別獎勵。
第十四條: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行為動機與平
時表現等,採取措施:
一、勸導改過、口頭糾正。
二、依安全狀況,得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。
三、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。
四、調整座位。
五、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。
六、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。
七、扣減學生操行成績。
八、責令賠償所損壞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。
九、除上列措施外。
前項措施於必要時,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,得請學務處、心輔處或其他
相關單位協助之。
第十五條: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者,教師得依學生違規情形
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:
一、警告。
二、小過。
三、大過。
四、日常生活教育輔導服務。
五、心理輔導。
六、留校察看。
七、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(一至七天)。
八、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。
九、其他適當措施。
十、除前項之措施外,必要時高中部、國中部學生:得為改變學習環境之處分
第十六條:依教師法第九款與第十五條第十款之規定,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
,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,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。
第十七條: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,教師或
學校得保管之,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。
第十八條: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,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,並視其情節
移送相關單位處理:
一、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、槍炮、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。
二、毒藥、毒品及麻醉藥品。
三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、圖片、影片、磁碟片或卡帶。
四、菸、酒、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。
五、其他違禁品。
第十九條:本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,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(召集人為學務主任,
委員由教務主任、科(部)主任、主任教官、生輔組長 、輔導教官、護理
老師、班導師、輔導老師、教師代表、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)。
第二十條: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,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,瞭
解事實經過,並應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、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第二十一條: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,應做成決定書,並記載事實、理
由及獎懲依據,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。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
或監護人配合輔導。
前項決定書,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,得退回再議。
第二十二條: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,教師應追蹤輔導,必要時會同學校輔
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,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,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
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。
第三章、救濟:
第二十三條: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,
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。
第二十四條:學校應成立「申訴評議委員會」,其組織及評議規定,另行訂訂之。
第二十五條:學生受輔導轉學之處分,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,
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。
第四章、附則:
第二十六條:本校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,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。相關要點
另行訂定之。
第二十七條: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報請教育部中辦室暨縣府教育局核
定後實施。
公告版位
- Jun 05 Thu 2008 06:35
教育部頒布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之精神與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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